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天津市最新颁布了《天津市信息公布条例》,本文将对《天津市信息公布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公众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
1、适用范围
《天津市信息公布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2、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分为以下五类: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2)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信息;
(3)涉及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大建设、重大资金使用、重大物资采购等信息;
(4)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公共工程建设、公共资金使用、公共服务等事项的信息;
(5)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
(2)及时公开原则;
(3)全面公开原则;
(4)准确公开原则;
(5)便民公开原则。
4、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
(1)政府网站;
(2)新闻发布会;
(3)政务公开栏;
(4)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5)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的形式。
5、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1)政府信息生成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2)政府信息生成单位应当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政府信息生成单位应当将政府信息报请上级机关审核,上级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审核;
(4)政府信息生成单位应当将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公开。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1)查阅、复制政府信息;
(2)要求政府信息生成单位提供政府信息查询服务;
(3)要求政府信息生成单位提供政府信息统计和分析报告;
(4)其他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7、违反《天津市信息公布条例》的法律责任
(1)政府信息生成单位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2)政府信息生成单位公开虚假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生成单位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天津市信息公布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公众能够积极了解和掌握《天津市信息公布条例》的相关内容,共同监督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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